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金訴字第111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賴冠廷
謝逸鈞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6780號、第7664號、第7743號、第8409號、第9456號、第10309號),被告等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賴冠廷犯如附表一編號1-5、附表二編號1-7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十二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附表一、二犯罪所得欄所載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謝逸鈞犯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五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犯罪所得新臺幣五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賴冠廷、謝逸鈞各自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參與組織部分業經本訴即114年度訴字第744號審理),於民國113年11月間某日,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暱稱「川普」、「鯤鵬」、「LM2.0」等成年人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賴冠廷、謝逸鈞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對附表一所示之人施詐,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之入帳時間,轉帳如附表一所示之入帳金額至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賴冠廷、謝逸鈞則於113年12月間某時,透過TELEGRAM群組「04車牌」取得TELEGRAM暱稱「八級大狂風」提供之偽造車號「BXU-1909號」、「BBL-5137號」車牌2面後,將之懸掛在其等使用之廠牌為HONDA、TOYOTA之銀色自用小客車前、後而行使之,復由賴冠廷、謝逸鈞2人一組,由謝逸鈞駕駛車輛、賴冠廷下車領款之分工方式,在附表一所示之提領地點,提領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再將款項上繳回本案詐欺集團,藉此製造金流斷點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並掩飾其來源。
二、賴冠廷另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對附表二所示之人施詐,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二所示之入帳時間,轉帳如附表二所示之入帳金額至附表二所示之金融帳戶。嗣由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駕駛前開懸掛偽造車號「BZN-5288號」車牌TOYOTA自用小客車,搭載賴冠廷至附表二所示之提領地點,提領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再將款項上繳回本案詐欺集團,藉此製造金流斷點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並掩飾其來源。
三、嗣附表一、二所示之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而悉上情。
四、案經附表一、二所示之人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歸仁分局、佳里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賴冠廷、謝逸鈞所犯之罪,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有期徒刑3年以上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被告於本院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經檢察官、被告之同意,而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有本院筆錄乙份在卷可稽,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認定事實之證據除補充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本院卷第100頁),其餘引用附件證據。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2人所為附表一編號1-5所為均係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刑法216條、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被告賴冠廷所為附表二編號1-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刑法216條、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㈡、次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施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109年度臺上字第160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縱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109年度臺上字第232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且共同正犯不限於事前有協定,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103年度臺上字第233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被告2人主觀上均應已預見自己所為係為詐騙集團收取、轉交犯罪所得及隱匿此等詐欺所得,有如前述,堪認被告2人與詐騙集團其餘不詳成員之間,各均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之犯意聯絡,且均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本案,自均應就其等與前述詐騙集團成員各自分工而共同違犯之上開犯行共同負責,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而被告等雖曾陸續有對單一被害人接續領款行為,主觀上應係基於單一之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客觀上所侵害者復係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甚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區分為不同行為,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各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屬接續犯,各僅論以1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上開數罪名具有行為不法之一部重疊關係,得評價為一行為,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等所犯上開犯罪事實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㈣、被告等所犯係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均屬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所定之詐欺犯罪。被告2人雖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然未能繳回犯罪所得,自無從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所定減輕其刑。
㈤、茲審酌被告2人均值年輕,仍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穩定經濟收入,僅因貪圖小利,即甘為詐騙集團成員吸收而從事領款工作,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共同違犯上開犯行,實無足取,被告等所擔任之角色復係使該詐騙集團得以實際獲取犯罪所得並隱匿此等金流,於該詐騙集團中具有相當之重要性,亦使其他不法份子易於隱藏真實身分,減少遭查獲之風險,助長詐欺犯罪,同時使告訴人等受有財產上損害而難於追償,侵害他人財產安全及社會經濟秩序,殊為不該。惟念被告等均已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等經手之款項金額、對告訴人等造成之損害情形。復考量其等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及公訴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爰考量被告2人各罪犯罪之目的、手段、情節,兼衡數罪所反應行為人之人格及犯罪傾向、對被告2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責罰相當、刑罰衡平等原則,爰依法分別定其等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沒收:被告賴冠廷自承其報酬為提領金額之3%(本院卷第102頁),犯罪所得即如附表所示;另被告謝逸鈞自承其報酬為5千元(本院卷第102頁)。其等並未於本案宣判前繳回,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惟上述沒收不影響於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仍得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另被告等依指示向告訴人等收取款項後,除獲取前述報酬外,並無證據足證其等曾實際坐享其他洗錢之財物,若再對其等宣告沒收洗錢之財物,顯有過苛之虞,故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亦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65條第1項、第273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曉霜提起公訴、李政賢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茵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入帳時間 入帳金額 入帳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賴冠廷犯罪所得 提領地點 1 楊宜姍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1日,假冒買家及賣貨便客服人員向楊宜珊佯稱: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完成帳戶驗證,買家方可在其賣場成功下單云云,致楊宜珊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之金融帳戶。 113年12月11日21時31分 49,983元 游雅各之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2月11日21時35分 20,000元 6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興文門市) 113年12月11日21時36分 20,000元 600元 113年12月11日21時36分 9,000元 270元 2 何孫豐(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6日,假冒買家、蝦皮及銀行客服向何孫豐佯稱: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完成三大保障協議,買家方可在其賣場進行交易云云,致何孫豐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之金融帳戶。 113年12月26日17時8分 49,985元 陳威琮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2月26日17時16分 60,000元 1,8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虎尾寮郵局) 113年12月26日17時9分 11,985元 113年12月26日17時17分 1,000元 30元 3 李和澤(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6日,假冒買家及統一超商賣貨便客服人員向李和澤佯稱: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完成驗證,買家方可在其賣場成功下單云云,致李和澤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之金融帳戶。 113年12月26日17時32分 30,037元 陳威琮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2月26日17時38分 20,000元 6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全聯小東門市) 113年12月26日17時42分 11,000元 33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4 吳亞倩(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30日,假冒買家及統一超商賣貨便客服人員向吳亞倩佯稱: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完成金流驗證,買家方可在其賣場成功下單云云,致吳亞倩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之金融帳戶。 113年12月30日12時25分 9,989元 陳兆為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2月30日12時30分 20,000元 6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裕豐門市) 113年12月30日12時26分 9,987元 113年12月30日12時31分 20,000元 600元 113年12月30日12時27分 9,998元 113年12月30日12時31分 20,000元 600元 113年12月30日12時47分 49,017元 113年12月30日12時32分 20,000元 600元 113年12月30日12時33分 14,000元 420元 113年12月30日13時6分 30,000元 9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合作金庫東臺南分行) 113年12月30日13時7分 19,000元 570元 5 李鷹(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30日,假冒友人向李鷹佯稱:因出車禍,急需借款云云,致李鷹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之金融帳戶。 113年12月30日19時28分 50,000元 劉彥宏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2月30日19時45分 59,000元 1,770元 臺南市○區○○路00號(臺南小東郵局)附表二: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入帳時間 入帳金額 入帳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賴冠廷犯罪所得 提領地點 1 曾增凱(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4日,假冒買家及統一超商賣貨便客服人員向曾增凱佯稱: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完成金流證,買家方可在其賣場成功下單云云,致曾增凱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3年12月24日11時48分 49,985元 楊杏暖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2月24日11時57分 60,000元 1,8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西港郵局) 113年12月24日11時49分 46,016元 113年12月24日11時59分 20,000元 6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西港京城銀行) 2 黃裕程(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3日,向黃裕程佯稱: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完成帳戶驗證,方可領取中獎獎金云云,致黃裕程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2月24日11時52分 38,088元 楊杏暖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2月24日12時00分 20,000元 6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西港京城銀行) 113年12月24日12時00分 20,000元 600元 113年12月24日12時01分 14,000元 420元 3 游家榮(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3日,向游家榮佯稱:參加抽獎活動中獎,然如欲領獎,因帳戶安全疑慮需先轉帳云云,致游家榮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2月24日 12時09分 10,000元 楊杏暖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2月24日 12時12分 16,000元 480元 臺南市○○區○○00○0號(全家超商安定海寮門市) 113年12月24日 12時10分 6,030元 4 李佳晏(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4日,假冒買家及lalamove客服人員向李佳晏佯稱: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開通託運條款,買家方可在其賣場成功下單云云,致李佳晏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之金融帳戶。 113年12月24日18時11分 99,989元 王永忠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2月24日18時15分 60,000元 1,800元 臺南市○○區○○路00號(二空郵局) 113年12月24日18時13分 16,061元 113年12月24日18時16分 56,000元 1,680元 5 邵子涵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4日,假冒房東向邵子涵佯稱:如欲優先查看租賃房屋屋況,需先給付訂金云云,致邵子涵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之金融帳戶。 113年12月24日18時19分 20,000元 王永忠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2月24日18時32分 5,000元 150元 臺南市○區○○街00號(全家臺南德東門市) 113年12月24日18時33分 15,000元 450元 6 歐翀孝(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4日,假冒賣家向歐翀孝佯稱:須先匯款始寄出商品云云,致歐翀孝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之金融帳戶。 113年12月24日19時21分 4,060元 王永忠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2月24日19時35分 4,000元 120元 臺南市○○區○○路00號(二空郵局) 7 王俊傑(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4日,假冒買家及蝦皮直送客服專員向王俊傑佯稱: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完成帳戶驗證,賣家方可在其賣場進行交易云云,致王俊傑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之金融帳戶。 113年12月24日22時13分 12,041元 蔡卓儒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2月24日22時26分 20,000元 600元 臺南市○○區○○路00號(二空郵局) 113年12月24日22時20分 99,987元 113年12月24日22時27分 20,000元 600元 113年12月24日22時28分 29,987元 113年12月24日22時27分 20,000元 600元 113年12月25日0時6分 99,987元 113年12月24日22時28分 20,000元 600元 113年12月25日0時9分 29,987元 113年12月24日22時29分 20,000元 600元 113年12月24日22時29分 20,000元 600元 113年12月24日22時30分 20,000元 600元 113年12月24日22時31分 1,000元 30元 113年12月25日0時10分 20,000元 600元 113年12月25日0時10分 20,000元 600元 113年12月25日0時11分 20,000元 600元 113年12月25日0時11分 20,000元 600元 113年12月25日0時12分 20,000元 600元 113年12月25日0時13分 20,000元 600元 113年12月25日0時13分 10,000元 300元附件:
【卷宗目次】⒈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南市警佳偵字第1140005019號刑案
偵查卷宗:警一卷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南市警一偵字第1140022111號刑案
偵查卷宗:警二卷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南市警一偵字第1140022106號刑案
偵查卷宗:警三卷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南市警歸偵字第1140049421號刑案
偵查卷宗:警四卷⒌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南市警一偵字第1140058044號刑案
偵查卷宗:警五卷⒍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6780號偵查卷宗:偵一卷⒎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7743號偵查卷宗:偵二卷⒏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7664號偵查卷宗:偵三卷⒐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8409號偵查卷宗:偵四卷⒑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9456號偵查卷宗:偵五卷⒒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118號刑事卷宗:本院卷
壹、供述證據:編號 證據方法 證據資料 出處 1 被告賴冠廷之供述 114年01月06日09時36分警詢筆錄 警一卷 第3至15頁 114年01月06日11時03分警詢筆錄 警四卷 第4至9頁 114年01月08日14時55分警詢筆錄 警五卷 第3至10頁 114年01月17日10時06分警詢筆錄 警一卷 第3至7頁 114年01月17日10時28分警詢筆錄 警二卷 第3至7頁 114年03月19日09時59分偵訊筆錄 【已具結,第69頁】 偵一卷 第61至67頁 偵二卷 第71至77頁 偵三卷 第23至29頁 偵四卷 第65至71頁 偵五卷 第75至81頁 2 被告謝逸鈞之供述 114年01月15日10時35分警詢筆錄 警二卷 第9至21頁 警五卷 第11至17頁 114年03月20日14時24分偵訊筆錄 偵一卷 第79至81頁 偵二卷 第81至83頁 偵三卷 第33至35頁 偵四卷 第85至87頁 偵五卷 第85至87頁 3 證人楊宜姍之供述 ◎被害人 113年12月11日22時18分警詢筆錄 警四卷 第11至12頁 4 證人何孫豐之供述 ◎告訴人 113年12月26日18時25分警詢筆錄 警五卷 第23至24頁 5 證人李和澤之供述 ◎告訴人 113年12月26日21時46分警詢筆錄 警五卷 第25至26頁 6 證人吳亞倩之供述 ◎告訴人 113年12月30日21時42分警詢筆錄 警二卷 第23至27頁 7 證人李鷹之供述 ◎告訴人 113年12月31日10時35分警詢筆錄 警三卷 第13至14頁 8 證人曾增凱之供述 ◎告訴人 113年12月24日15時16分警詢筆錄 警一卷 第45至49頁 9 證人黃裕程之供述 ◎告訴人 113年12月24日14時19分警詢筆錄 警一卷 第89至91頁 10 證人游家榮之供述 ◎告訴人 113年12月24日18時52分警詢筆錄 警一卷 第113至117頁 11 證人李佳晏之供述 ◎告訴人 113年12月24日19時53分警詢筆錄 警四卷 第19至21頁 12 證人邵子涵之供述 ◎被害人 113年12月24日21時51分警詢筆錄 警四卷 第15至17頁 警五卷 第19至21頁 13 證人歐翀孝之供述 ◎告訴人 113年12月28日22時45分警詢筆錄 警四卷 第23至24頁 14 證人王俊傑之供述 ◎告訴人 113年12月26日16時32分警詢筆錄 警四卷 第25至27頁
貳、非供述證據編號 證據名稱 出處 1 提領地點之監視器影像照片16張 【一、113年12月24日臺南西港郵局 二、113年12月24日京城銀行西港分行 】 警一卷 第17至31頁 2 楊杏暖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及戶籍資料 【一、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為楊杏暖所申辦 二、曾增凱於113年12月24日11時48分許匯款49,985元至上開帳戶 三、曾增凱於113年12月24日11時49分許匯款46,016元至上開帳戶 四、黃裕程於113年12月24日11時52分許匯款38,088元至上開帳戶 五、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24日11時57分許ATM提領60,000元 六、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24日11時59分許ATM提領20,000元 七、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24日12時00分許ATM提領20,000元 八、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24日12時00分許ATM提領20,000元 九、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24日12時01分許ATM提領14,000元 十、游家榮於113年12月24日12時09分許匯款10,000元至上開帳戶 十一、游家榮於113年12月24日12時10分許匯款6,030元至上開帳戶 十二、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24日12時12分許ATM提領16,000元 】 警一卷 第35至42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曾增凱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卷 第51至65頁 4 曾增凱提出之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 警一卷 第67至85頁 5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頭家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黃裕程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一卷 第93至101頁 6 黃裕程提出之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 警一卷 第103至109頁 7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游家榮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一卷 第119至129頁 8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鹿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吳亞倩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二卷 第29至35頁 9 提領地點之監視器影像照片5張 【113年12月30日合庫銀行東臺南分行】 警二卷 第39至43頁 10 吳亞倩提出之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 警二卷 第45至55頁 11 劉彥宏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 【一、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為劉彥宏所申辦 二、李鷹於113年12月30日19時28分許匯款50,000元至上開帳戶 三、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30日19時45分許ATM提領59,000元 】 警三卷 第11頁 12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李鷹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三卷 第15至23頁 13 李鷹提出之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 警三卷 第25至30頁 14 提領地點之監視器影像照片7張 【113年12月30日臺南小東郵局】 警三卷 第31至37頁 15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 【李佳晏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四卷 第22頁 第77至87頁 16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子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 【楊宜珊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四卷 第29至39頁 17 楊宜珊提出之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 警四卷 第41至53頁 18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 【邵子涵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四卷 第57至59頁 19 邵子涵提出之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 警四卷 第63至76頁 偵五卷 第53至66頁 20 李佳晏提出之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 警四卷 第89至96頁 2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 【歐翀孝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四卷 第97至103頁 22 歐翀孝提出之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 警四卷 第109至117頁 23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王俊傑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四卷 第119至123頁 24 王俊傑提出之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 警四卷 第125至145頁 25 游雅各之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及基本資料 【一、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為游雅各於113年04 月22日所申辦 二、楊宜珊於113年12月11日21時31分許匯款49,983元至上開帳戶 三、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11日21時35分許ATM提領20,000元 四、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11日21時36分許ATM提領20,000元 五、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11日21時36分許ATM提領9,000元 】 警四卷 第151至153頁 26 王永忠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及基本資料 【一、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為王永忠於75年10月22日 所申辦 二、李佳晏於113年12月24日18時11分許匯款99,989元至上開帳戶 三、李佳晏於113年12月24日18時13分許匯款16,061元至上開帳戶 四、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24日18時15分許ATM提領60,000元 五、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24日18時16分許ATM提領56,000元 六、邵子涵於113年12月24日18時19分許匯款20,000元至上開帳戶 七、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24日18時32分許ATM提領5,000元 八、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24日18時33分許ATM提領15,000元 九、歐翀孝於113年12月24日19時21分許匯款4,060元至上開帳戶 十、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24日19時35分許ATM提領4,000元 】 警四卷 第155至157頁 警五卷 第31頁 27 蔡卓儒合庫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及基本資料 【一、合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為蔡卓儒於104年07月 06日所申辦 二、王俊傑於113年12月24日22時13分許匯款12,041元至上開帳戶 三、王俊傑於113年12月24日22時20分許匯款99,987元至上開帳戶 四、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24日22時26分許ATM提領20,000元 五、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24日22時27分許ATM提領20,000元 六、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24日22時27分許ATM提領20,000元 七、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24日22時28分許ATM提領20,000元 八、王俊傑於113年12月24日22時28分許匯款29,987元至上開帳戶 九、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24日22時29分許ATM提領20,000元 十、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24日22時29分許ATM提領20,000元 十一、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24日22時29分許ATM提領20,000元 十二、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24日22時30分許ATM提領20,000元 十三、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24日22時31分許ATM提領1,000元 十四、王俊傑於113年12月25日00時06分許匯款99,987元至上開帳戶 十五、王俊傑於113年12月25日00時09分許匯款29,987元至上開帳戶 十六、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25日00時10分許ATM提領20,000元 十七、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25日00時10分許ATM提領20,000元 十八、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25日00時11分許ATM提領20,000元 十九、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25日00時11分許ATM提領20,000元 二十、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25日00時12分許ATM提領20,000元 二一、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25日00時13分許ATM提領20,000元 二二、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25日00時13分許ATM提領10,000元 】 警四卷 第159至161頁 28 提領地點之監視器影像照片10張 【一、113年12月24、25日臺南二空郵局 二、113年12月11日統一超商興文門市】 警四卷 第163至171頁 偵四卷 第49至59頁 29 陳威琮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 【一、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為陳威琮所申辦 二、何孫豐於113年12月26日17時08分許匯款49,985元至上開帳戶 三、何孫豐於113年12月26日17時09分許匯款11,985元至上開帳戶 四、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26日17時16分許ATM提領60,000元 五、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26日17時17分許ATM提領1,000元 六、李和澤於113年12月26日17時32分許匯款30,037元至上開帳戶 七、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26日17時38分許ATM提領20,000元 八、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26日17時42分許ATM提領11,000元 】 警五卷 第35頁 30 提領地點之監視器影像照片11張 【一、113年12月24日全家德東門市 二、113年12月26日臺南虎尾寮郵局 三、113年12月26日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四、113年12月26日全聯小東門市 】 警五卷 第53至63頁 31 114年03月09日員警提出之職務報告 【BZN-5288號車牌於114年01月06日才發照使用,故113年12月24日被告所駕駛之車輛係懸掛偽造之車牌】 偵一卷 第31頁 32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BZN-5288號) 【BZN-5288號自用小客車之車主為黃銘隆】 偵一卷 第35頁 33 提領地點之監視器影像照片5張 【113年12月24日全家超商安定海寮門市】 偵一卷 第75至77頁 34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BBL-5137號自用小客車之車主為李薇】 偵二卷 第29頁 35 陳兆為合庫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 【一、合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為陳兆為於110年06月 02日所申辦 二、吳亞倩於113年12月30日12時25分許匯款9,989元至上開帳戶 三、吳亞倩於113年12月30日12時26分許匯款9,987元至上開帳戶 四、吳亞倩於113年12月30日12時27分許匯款9,998元至上開帳戶 五、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30日12時30分許ATM提領20,000元 六、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30日12時31分許ATM提領20,000元 七、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30日12時31分許ATM提領20,000元 八、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30日12時32分許ATM提領20,000元 九、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30日12時33分許ATM提領14,000元 十、吳亞倩於113年12月30日12時47分許匯款49,017元至上開帳戶 十一、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30日13時06分許ATM提領30,000元 十二、上開帳戶於113年12月30日13時07分許ATM提領19,000元 】 偵二卷 第85至95頁 36 何孫豐提出之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 偵五卷 第67至69頁 37 李和澤提出之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 偵五卷 第71至7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