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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金訴字第 94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金訴字第94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志平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55

0、673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楊志平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二十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二十六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楊志平雖預見其所提領之款項極可能為詐欺犯罪所得,且甚有可能因其提領及轉匯之行為造成金流斷點而隱匿此等詐欺犯罪所得,竟於民國114年1月5日起,參與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美圖秀秀」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人士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騙集團組織,負責提領並轉交款項之工作。楊志平即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並與「美圖秀秀」及該詐騙集團其餘成員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年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依指示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附表所示之帳戶,楊志平旋於附表所示提領時、地提款後,再將提領款項交予不詳之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楊志平因而取得新臺幣(下同)16,000元之報酬。

二、案經李永豐等人分別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善化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壹、程序部分:本案被告楊志平所犯之罪,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規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被告就上開犯罪事實,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時均坦承不諱(本院卷第170、190頁),核與被害人李永豐、鄭昆和、謝曙安、高歆渝、王任遠、呂偉志、王敏晏、杜俊毅、方俐今、陳俊榕、洪穎鈞、陳鈺淇、黃聖偉、林佩蓉、周佩澐、李妮瑾、許祐瑄、吳宜娟、劉維宸、林嘉柔、吳岳儒、王承勲、許可筠、陳佳珍、謝佩玲、周祐安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且有附表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表(歸仁分局警卷一卷第95、211、251頁、歸仁分局警卷二第417、499、614頁、歸仁分局警卷三第709、847頁、善化分局警卷第29頁)、監視器錄影畫面(暨被告提款)截圖42張(歸仁分局警卷一卷第9至27、65至81頁、善化分局警卷第11至17頁)在卷可佐。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足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之犯罪組織,係指3人以上,以實施

強暴、脅迫、詐欺、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而所稱有結構性組織,係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雖無證據證明本案詐欺集團有何具體名稱、固定處所,惟依犯罪情節,詐欺集團成員間係以詐騙他人金錢、獲取不法所得為目的,推由某成員以詐術騙取告訴人匯款,復透過相互聯繫、分工,由車手前往提款,交由集團其他成員收取款項,最終朋分詐騙款項,層層指揮,組織縝密,分工精細,自須投入相當之成本、時間,顯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又按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有所不同,審酌現今詐欺集團之成員皆係為欺罔他人,騙取財物,方參與以詐術為目的之犯罪組織。倘若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114年1月5日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而附表編號11被害人於同日即因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詐術後匯款至指定帳戶,被告隨即再依該集團成員指示前往提款,而被告參與之本案詐欺集團係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被告應就其該次參與詐欺取財之提領行為,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是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編號1至10、12至26所示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與「美圖秀秀」及其他真實姓名及年籍均不詳之人間,

就上開犯罪事實之加重詐欺、洗錢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於密接之時間、地點多次提領附表編號2、6同一被害人所匯入帳戶之款項,乃基於同一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所為,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㈢再者,本件依被害人所述被害情節及被告之供述,可認被告

所屬詐欺集團應有成員多人,且分工細密,雖有不同階段之分工,於自然觀念上並非不能區分為數行為,惟依一般社會通念,上開各階段行為係在同一詐騙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下所為,因果歷程並未中斷,應適度擴張法律上之行為概念,認僅係一個犯罪行為(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880號判決參照)。是被告與「美圖秀秀」等人及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就上開犯行,係各基於1個非法取財之意思決定,所為施以詐術取財及移轉款項、獲取被害人之財物並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各階段行為,應可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是被告就附表編號11所示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就附表編號1至10、12至26所示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所犯罪數

之計算,自應依遭詐騙之被害人人數計算。況詐欺集團成員係就各個不同被害人分別施行詐術,被害財產法益互有不同,個別被害事實獨立可分,應各別成立一罪,而予以分論併罰,自不能以車手係於同一時地合併或接續多次提領款項為由,而認其僅能成立一罪(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4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與前述詐騙集團成員對被害人李永豐、鄭昆和、謝曙安、高歆渝、王任遠、呂偉志、王敏晏、杜俊毅、方俐今、陳俊榕、洪穎鈞、陳鈺淇、黃聖偉、林佩蓉、周佩澐、李妮瑾、許祐瑄、吳宜娟、劉維宸、林嘉柔、吳岳儒、王承勲、許可筠、陳佳珍、謝佩玲、周祐安所為之上開犯行,各係於不同時間對不同被害人分別違犯,應認各次犯行之犯意有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共26罪)。㈤被告所犯係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即屬詐欺犯罪

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所定之詐欺犯罪,然被告雖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已自白犯行,但並未自動繳交後述之犯罪所得,不合該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之減刑要件,無從據以減輕其刑。

㈥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猶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穩定經濟收入

,僅因貪圖小利,即甘為詐騙集團成員吸收而與該詐騙集團成員共同違犯上開犯行,實無足取,被告所擔任之角色復係使該詐騙集團得以實際獲取犯罪所得並隱匿此等金流,於該詐騙集團中具有相當之重要性,亦使其他不法份子易於隱藏真實身分,減少遭查獲之風險,助長詐欺犯罪,同時使各被害人均受有財產上損害而難於追償,侵害他人財產安全及社會經濟秩序,殊為不該;惟念及被告自始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於本案中之分工、涉案情節、對被害人造成之損害情形、素行、陳明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本院卷第209頁),暨相關量刑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復考量被告所犯各罪雖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但係於短時間內為提款、轉交行為,犯罪動機、態樣、手段均相同,同時斟酌數罪所反應行為人之人格、犯罪傾向,及刑罰衡平、責罰相當原則,整體評價被告應受矯治之程度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示懲儆。

四、沒收㈠本件被告提領詐欺之款項後,共獲得16,000元之報酬,應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惟上述沒收不影響於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仍得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㈡末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

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該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按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學理上稱此規定為過苛調節條款,乃將憲法上比例原則予以具體化,不問實體規範為刑法或特別刑法中之義務沒收,亦不分沒收主體為犯罪行為人或第三人之沒收,復不論沒收標的為原客體或追徵其替代價額,同有其適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51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是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雖採義務沒收主義,且為關於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然依前揭判決意旨,仍有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條款之調節適用。因被告依指示提領款項後,除獲取前述報酬外,並無證據足證其曾實際坐享其他洗錢之財物,若再對其宣告沒收洗錢之財物,顯有過苛之虞,故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9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琨智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彥翔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詹淳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款時間、地點/金額(新臺幣) 相關證據 被告所犯罪名、科刑 1 李永豐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Messenser暱稱「賴妏欣」、通訊軟體LINE暱稱「Hanss」之帳號,於114年1月7日18時39分向李永豐佯稱:要向其訂購電腦主機,為使用宅配通,需其前往提款機設定等語,致李永豐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 114年1月7日21時2分許,匯款29,985元 趙珮菁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月7日21時8分許,在臺南市○○區○○街0段00號之之統一超商東利門市,提領31,000元 帳戶個資檢視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表、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對話紀錄 楊志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鄭昆和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Messenser暱稱「高巢」、「交貨便客服」、通訊軟體LINE暱稱「吳雅雯」之帳號,於114年1月7日11時51分向鄭昆和佯稱:要向其購買動漫周邊商品,為使用賣貨便,需鄭昆和進行驗證等語,致鄭昆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 114年1月7日20時21分許,匯款22,985元 114年1月7日20時27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紅瓦厝門市,提領23,000元 帳戶個資檢視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陳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交易明細、對話紀錄 楊志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4年1月7日22時1分許,匯款29,987元 陳雋逸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4年1月7日22時12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歸仁郵局,提領6萬元、48,000元 114年1月7日22時5分許,匯款29,986元 114年1月7日22時17分許,匯款29,985元 114年1月7日22時23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歸仁郵局,提領42,000元 3 謝曙安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網站Instagram暱稱「樂高玩家」、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信維」之帳號,於114年1月3日起向謝曙安佯稱:其參與抽獎活動中獎,然需先支付稅金、手續費等語,致謝曙安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 114年1月6日21時31分許,匯款49,998元 李星霈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月6日21時40分、41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騰揮門市,提領29,000元、2萬元 帳戶個資檢視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交易明細、對話紀錄 楊志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高歆渝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網站Instagram暱稱「相機背後的故事」、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偉楓」之帳號,於114年1月8日前某時,向高歆渝佯稱:如欲參與抽獎活動,需先進行公益捐款等語,致高歆渝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 114年1月8日13時18分許,匯款8,998元 張月瀞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月8日13時21分、22許,仁德區中正路2段805號之全家超商仁德仁紡店,提領2萬元、7,000元 帳戶個資檢視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對話紀錄、交易明細、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楊志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王任遠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網站Instagram暱稱「for_you.0304sad」、通訊軟體LINE暱稱「新暉支付」、「楊國華」之帳號,於114年1月6日起,向王任遠佯稱:如欲參與抽獎活動,需先進行公益捐款,且後續中獎須依指示操作等語,致王任遠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 114年1月8日12時46分許,匯款29,085元 114年1月8日13時3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臺灣銀行仁德分行,提領6萬元 帳戶個資檢視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北門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暨交易明細 楊志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4年1月8日12時48分許,匯款29,999元 6 呂偉志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網站Instagram暱稱「影像旅人」、通訊軟體LINE暱稱「台銀支付」之帳號,於114年1月8日起,向呂偉志佯稱:其參與抽獎活動並中獎,惟須依指示操作等語,致呂偉志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 114年1月8日13時8分許,匯款24,985元 114年1月8日13時15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臺灣銀行仁德分行,提領25,000元 帳戶個資檢視表、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斗南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交易明細、對話紀錄 楊志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4年1月8日13時17分許,匯款9,999元 114年1月8日13時21分、22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全家超商仁德仁紡店,提領2萬元 、7,000元 114年1月8日13時17分許,匯款8,023元 7 王敏晏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網站Instagram暱稱「gigu15646」、通訊軟體LINE暱稱「台銀支付」、「楊國華」、「趙世嘉」之帳號,於114年1月8日起,向王敏晏佯稱:其參與抽獎活動並中獎,惟須依指示操作等語,致王敏晏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 114年1月8日13時30分許,匯款3萬元 114年1月8日13時32分、33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仁德後壁厝郵局,提領2萬元、1萬元 帳戶個資檢視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廣興派出所陳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交易明細 楊志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杜俊毅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Messenser暱稱「張芸初」、通訊軟體LINE暱稱「線上客服」之帳號,於114年1月5日起向杜俊毅佯稱:要向其購買偶像團體周邊商品,為使用交貨便,需進行藍新金流驗證等語,致杜俊毅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 114年1月6日1時7分許,匯款30,012元 楊芷涓之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月6日1時18分、19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1樓之京城銀行仁德分行,提領20,005元、9,005元 帳戶個資檢視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大甲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一銀行存簿封面、對話紀錄暨交易明細 楊志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方俐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Messenser暱稱「曾雅雯」、通訊軟體LINE暱稱「線上專員」、「賣貨便線上客服」之帳號,於114年1月5日起向方俐今佯稱:要向其購買公仔,為使用交貨便,需進行藍新金流驗證等語,致方俐今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 114年1月6日0時41分許,匯款31,059元 114年1月6日0時56分、57分、58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號之合作金庫仁德分行,提領3萬元、1,000元、1,000元 帳戶個資檢視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交易明細 楊志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陳俊榕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先以社群網站Facebook張貼出租房屋廣告,待陳俊榕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之帳號後,於114年1月6日起向陳俊榕佯稱:如欲優先看房,需先給付訂金等語,致陳俊榕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 114年1月6日0時18分許,匯款3萬元 114年1月6日0時31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之京城銀行歸仁分行,提領2萬元、1萬元 帳戶個資檢視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卡翻拍照片、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交易明細 楊志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洪潁鈞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Messenser暱稱「Sada Khan」、通訊軟體LINE暱稱「交貨便線上客服」、「線上簽署專員」之帳號,於114年1月5日前某時起向洪潁鈞佯稱:要向其購買偶像團體周邊商品,為使用賣貨便,需進行藍新金流驗證等語,致洪潁鈞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 114年1月5日23時16分許,匯款37,020元 黎貫鋐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月5日23時24分、26分、27分、28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之第一銀行歸仁分行,提領3萬元、24,000元、3萬元、8,000元 帳戶個資檢視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啟文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交易明細、對話紀錄 楊志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陳鈺淇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Messenser暱稱「Abdul Qayoom」、通訊軟體LINE暱稱「交貨便線上客服」、「線上客服」之帳號,於114年1月5日前某時起向陳鈺淇佯稱:要向其購買偶像團體周邊商品,為使用賣貨便,需進行藍新金流驗證等語,致陳鈺淇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 114年1月5日23時23分許,匯款37,985元 帳戶個資檢視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交易明細、對話紀錄 楊志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黃聖偉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Messenser暱稱「Zheng Xiao Yue」、通訊軟體LINE暱稱「交貨便線上客服」、「線上客服」之帳號,於114年1月5日前某時起向黃聖偉佯稱:要向其購買公仔,為使用賣貨便,需進行藍新金流驗證等語,致黃聖偉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 114年1月5日23時19分許,匯款17,022元 帳戶個資檢視表、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北埔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處)理案件明細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交易明細、對話紀錄 楊志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林佩蓉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網站Instagram暱稱「光影玩家」、通訊軟體LINE暱稱「台銀支付」、「林偉楓」之帳號,於114年1月7日起,向林佩蓉佯稱:其參與抽獎活動並中獎,惟須捐款後,依指示操作等語,致林佩蓉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 14年1月7日18時35分許,匯款29,099元 謝曙安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月7日18時47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歸仁郵局,提領29,000元 帳戶個資檢視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東路派出所陳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交易明細、對話紀錄 楊志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周佩澐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Messenser暱稱「Komal Gupta」、通訊軟體LINE暱稱「線上專員」、「賣貨便線上客服」之帳號,於114年1月7日起向周佩澐佯稱:要向其購買公仔,為使用交貨便,需進行藍新金流驗證等語,致周佩澐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 114年1月7日19時2分許,匯款21,022元 114年1月7日19時6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紅瓦厝門市,提領2萬元 帳戶個資檢視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海南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 楊志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 李妮瑾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Messenser暱稱「簡黑妞」、通訊軟體LINE暱稱「新築物流HCT」、「張文益」之帳號,於114年1月7日起向李妮瑾佯稱:要向其購買美容材料,為使用新竹物流,需進行託運條款簽署並操作匯款等語,致李妮瑾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 114年1月7日22時許,匯款48,123元 陳雋逸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14年1月7日22時12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歸仁郵局,提領6萬元、48,000元 帳戶個資檢視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新甲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對話紀錄、交易明細 楊志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許祐瑄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網站Instagram暱稱「ct251fromtglb」、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建華」、「張文益」之帳號,於114年1月7日起向許祐瑄佯稱:要向其購買商品,為使用宅配通,需進行金流驗證並操作匯款等語,致許祐瑄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 114年1月7日22時14分許,匯款12,077元 114年1月7日22時23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歸仁郵局,提領42,000元 帳戶個資檢視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明細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交易明細、對話紀錄 楊志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吳宜娟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佯裝吳宜娟之友人「張蕙茹」以通訊軟體LINE於114年1月9日向吳宜娟佯稱:急需用錢,需借錢等語,致吳宜娟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 114年1月9日0時14分許,匯款5萬元 張月瀞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月9日0時30分、31分、32分許,在臺南市○市區○○街000號之新市郵局,提領6萬元、6萬元、1萬元 帳戶個資檢視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金華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暨交易明細、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楊志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4年1月9日0時15分許,匯款5萬元 19 劉維宸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網站Instagram暱稱「光影旅者」、通訊軟體LINE暱稱「台銀支付」、「黃元財」、「林依晨」之帳號,於114年1月8日起,向劉維宸佯稱:其參與抽獎活動並中獎,惟須依指示操作網銀等語,致劉維宸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 114年1月8日13時34分許,匯款41,022元 114年1月8日13時37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後壁厝郵局,提領41,000元 帳戶個資檢視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仁化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交易明細、對話紀錄 楊志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 林嘉柔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網站Instagram暱稱「捕光旅者」、通訊軟體LINE暱稱「萬通支付」、「楊國華」之帳號,於114年1月8日起,向林嘉柔佯稱:其參與抽獎活動並中獎,惟須依指示操作行動支付等語,致林嘉柔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 114年1月9日0時許,匯款20,024元 114年1月9日0時2分許,在臺南市○市區○○街000號之新市郵局,提領2萬元 帳戶個資檢視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陳報單、帳戶交易明細、對話紀錄、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楊志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1 吳岳儒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0號,於114年1月8日起,佯裝「易飛網客服人員」、「中國信託客服人員」向吳岳儒佯稱:其個資遭外洩而遭訂購機票,須依指示操作匯款以解除扣款等語,致吳岳儒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 114年1月8日20時25分許,匯款49,988元 李佳柔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月8日20時32分、33分、34分許,在臺南市○○區○○000○0號之全家超商安定保安門市,提領2萬、2萬元、1萬元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四城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帳戶個資檢視表、通聯紀錄、交易明細 楊志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2 王承勲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於114年1月8日起,佯裝「購物網站客服人員」、「第一銀行客服人員」向王承勲佯稱:購物網站遭駭客入侵,而遭訂購商品,須依指示操作匯款以取消訂單等語,致王承勲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 114年1月8日20時43分許,匯款39,485元 114年1月8日20時50分、51分許,在臺南市○○區○○000號之統一超商新安發門市,提領2萬、2萬元、19,000元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新屋分駐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表、交易明細、對話紀錄 楊志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許可筠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網站Dcard暱稱「蒂芬妮」、通訊軟體LINE暱稱「彰化銀行24小時值班專員楊昱昌」、「張文益」之帳號,於114年1月8日起向許可筠佯稱:要向其購買二手衣物,為使用交貨便,需進行金流驗證並操作匯款等語,致許可筠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 114年1月8日21時18分許,匯款1萬元 114年1月8日21時22分許,在臺南市○○區○○○00○00號之之統一超商安高門市,提領1萬元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大園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表、對話紀錄 楊志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4 陳佳珍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佯裝陳佳珍之友人以通訊軟體LINE於114年1月8日向陳佳珍佯稱:急需用錢,需借錢等語,致陳佳珍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 114年1月8日21時25分許,匯款1萬元 114年1月8日21時36分許,在臺南市○市區○○區○○里000○00號之統一超商港達門市,提領2萬元、19,000元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表、對話紀錄、交易明細 楊志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5 謝佩玲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Messenser暱稱「陳芯予」、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子駿線上客服主任」之帳號,於114年1月8日起向謝佩玲佯稱:要向其購買麻將,為使用交貨便,需操作匯款等語,致謝佩玲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 114年1月8日21時34分許,匯款19,123元元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帳戶個資檢視表、對話紀錄、交易明細、販賣商品頁面截圖 楊志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6 周祐安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網站PTT暱稱「maggie77(美琪)」、通訊軟體LINE暱稱「大榮物流客服人員」之帳號,於114年1月8日起,向周祐安佯稱:要向其購買麻將,為使用大榮物流等語,並要求周祐安提供簡訊驗證碼,致周祐安陷於錯誤,而提供簡訊驗證碼後,本案詐欺集團將周祐安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綁定第三方支付悠遊付後,再將周祐安帳戶內金額,匯款至帳戶 114年1月8日21時37分許,匯款19,983元、20元 114年1月8日21時42分許,在臺南市○市區○○區○○里000○00號之統一超商港達門市,提領2萬元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帳戶個資檢視表、對話紀錄、交易明細 楊志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5-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