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緝字第52號原 告 張○倩被 告 石哲宇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對本院114年度簡字第4931號(原案號:114年度訴緝字第99號),被告家暴傷害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玉熙
法 官 陳澤榮法 官 沈芳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雯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