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1416號附民原告 AC000-B113577(姓名、年籍詳卷)附民被告 陳奕廷上列被告因涉犯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1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A02被訴對原告犯刑法第319條之3第2項之散布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性影像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等罪嫌,業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311號判決無罪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即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洪士傑法 官 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得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上訴。
書記官 吳宜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