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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144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1449號原 告 陳雅螢被 告 厲建瑾上列被告因114年度訴字第372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訴之聲明及答辯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答辯狀所載。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誣告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3日以114年度訴字第372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對被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莊政達法 官 黃毓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怡惠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