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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166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667號原 告 許明蘭被 告 顏名伸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197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周紹武法 官 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彥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