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1758號原 告 AC000-H113197被 告 皇后大道大樓管理委員會上列被告因115年度易字第337號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其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述。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同案被告劉志明所涉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因原告已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就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一事,與同案被告劉志明達成調解,有本院114年度南司附民移調字第440號、114年度附民字第1758號調解筆錄1份附卷可參,嗣後原告並具狀對同案被告劉志明撤回告訴,經本院115年度易字第337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合先敘明。
(二)原告雖以被告皇后大道大樓管理委員會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而一併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但原告並未聲請將此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揆之前揭法條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楊書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幸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