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763號原 告 蕭昱原被 告 謝國林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簡字第409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對本院114年度簡字第4095號,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玉熙
法 官 陳澤榮法 官 沈芳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雯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