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848號原 告 張庭中 年籍詳卷被 告 王亮晨 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16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663號被告王亮晨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張婉寧法 官 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儷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