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114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1146號原 告 劉國龍被 告 林岳葳

陳威龍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14年度自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理由如刑事聲請三日內保全證據暨自訴及刑附民判登報道歉及調全卷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2人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自訴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陳振謙法 官 陳澤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慧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