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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116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1160號原 告 陳育靖被 告 張麗雲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08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略以:

1.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2.事實及理由略以:原告遭詐騙而陷於錯誤,詳如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9161號、第22470號、第2394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相關所示,受有損害,請求損害賠償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麗雲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9161號、第22470號、第23940號」案件提起公訴,由本院於115年7月30日以114年度金訴字第1087號判決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規定,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該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解家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