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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240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2406號附民原告 林暐珊附民被告 陳珮宜上列當事人間因114年度附民字第2406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查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告訴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侯儀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