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496號原 告 吳國山被 告 廖永寬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600號誣告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張郁昇法 官 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柔吟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