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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253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2533號原 告 嚴次郎訴訟代理人 郭栢浚律師

彭大勇律師林士龍律師被 告 黃怡得

陸賽躍吳金洺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未遂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2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重傷害未遂等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271號刑事判決分別諭知無罪、不受理在案,揆之首開規定,自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周紹武法 官 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彥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