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258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581號原 告 楊春芳被 告 陳裕元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77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原告主張被告賴麒安應連帶負損害賠償部分,因其刑事案件部分尚未審結,是原告對被告賴麒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非本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之範圍,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張郁昇法 官 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柔吟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