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2689號原 告 陳建州被 告 余正宏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24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繫屬本院,而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242號),已於民國114年9月11日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定於114年9月26日宣判。原告遲至114年10月13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其上本院收狀戳章在卷為憑,是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繫屬於本院時,被告所涉之前開刑事訴訟案件既已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依上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本件係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程序不合法而駁回,原告仍得依法另向本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振謙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儷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