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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273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2731號原 告 劉培菁訴訟代理人 陳宜強被 告 龔廣文

龔如晨上列被告等因毀損債權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6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龔廣文、龔如晨涉嫌毀損債權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1611號審理後,業於民國115年2月26日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震惟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