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2907號原 告 李南震
送達代收人:鄭世賢 住○○市○○區○○路00○00號被 告 林炎中上列被告因傷害刑事案件(114年度易字第104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對原告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0日以114年度易字第1045號判決被告無罪在案,是原告起訴被告部分,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至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為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無庸繳納裁判費,於本院審理期間,亦未滋生其他訴訟必要費用,並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自無庸於主文欄內併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至於同案被告何明煌、何勉翰部分,則由本院另行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均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馮君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昕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