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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29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921號附民原告 高韻淳送達代收人 高永順、陳曉梅附民被告 HOANG VAN CUONG(黃文強)男上列被告HOANG VAN CUONG(黃文強)因詐欺等案(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754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蔡盈貞

法 官 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誼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