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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219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2196號原 告 周子濤被 告 侯苡柔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侯儀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