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393號附民原告 蕭涵婕附民被告 許育偉
歐仲崴
蘇宏恩
陳柏州邱承恩侯培郁王紹鴻吳境修蕭宇晟王秉州
楊淯壬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原訴字第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被告葉宇洋、周宥廷經本院通緝中,待緝獲後另行處理,不在移送範圍;張傳章、徐晞愷、曾子恆、黃士輔、白棟承、邱宏美、陳新國、陳柏翰、黃子豪、楊鎧綸、陳韋宏、張庭維、李銘正、朱翌慈、吳侑晏、郭志軒、王O塘、辛品樺另經本院判決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黃毓庭法 官 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