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3014號原 告 范家豪 (未陳報住居所)被 告 黃泓人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531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法律的規定:
1.刑事訴訟法490條前段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
2.同法第304條規定:「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
二、原告起訴法院錯誤:
1.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向受理刑事案件的法院提起,才符合「附帶」的本意。
2.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5311號案件,是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提起公訴,表示此部分刑事案件,是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審理,原告誤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不正確。
3.因此,本院應該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判決管轄錯誤,並移送給刑事案件的受理法院,也就是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審理。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丁毓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