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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312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3123號原 告 黃建豐被 告 蔡村和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114年度易字第15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竊佔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151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之首開規定,自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彥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