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3213號附民原告 黃俊文附民被告 鄭秀珠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及主張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鄭秀珠被訴誣告案件,經本院審理後以114年度訴字第3091號判決無罪,依據上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當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陳嘉臨法 官 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盈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