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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322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3227號原 告 陳豐陞被 告 陳泓妤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10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對被告陳泓妤部分)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陳泓妤應給付陳豐陞5萬元,事實及理由如起訴書所載等語。

二、被告陳泓妤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陳泓妤被訴誣告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1033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陳泓妤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部分之犯罪事實無罪在案,依前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另原告對另一被告陳宥任請求損害賠償部分,業經陳豐陞、陳宥任和解,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欣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