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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3278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3278號原 告 A女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被 告 沈道存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2507號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A女聲明、事實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A02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A02被訴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A女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玫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附件: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