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3284號附民原告 張御賢附民被告 陳冠瑋上列被告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297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李俊彬法 官 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博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