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463號附民原告 陳桂琳附民被告 曾麗妃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 (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83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雖被告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然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 (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第2頁) ,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李俊彬
法 官 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博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