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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764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764號附民原告 馮健維附民被告 康丞竣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4年度易字第432號,嗣改分為114年度簡字第12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而民事訴訟法關於和解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49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調解經法院核定者,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且調解成立者亦與訴訟法上和解有同一效力,另民事訴訟起訴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2項前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馮建維與被告康丞竣已於民國114年6月3日在新竹縣竹北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114 年民調字第396 號),復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同年月27日核定在案(114年度核字第1764號),有上開調解書在卷可查。是原告就同一法律關係所提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之訴訟標的為前揭與確定判決具同一效力之調解效力所及,原告本即可持上開調解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是本件原告起訴不合法,依前揭之說明,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楊意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