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號附民原告 李翊銓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附民被告 葉主文 住○○市○○區○○路○段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114年度簡上字第40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然原告起訴後,上開刑事案件業於民國115年3月4日由被告撤回上訴而終結,因本院刑事庭不得專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郭瓊徽
法 官 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玉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