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簡上字第135號上 訴 人 潘依欣即 被 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114年度簡字第5288號中華民國115年1月20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4年度偵字第37291、37295、37590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法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沒收部分撤銷。
其餘上訴駁回。
潘依欣緩刑貳年,並應於民國一一五年八月十一日前給付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捌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判決理由所援用之證據資料(含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被告、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同意作為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以被告犯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共3罪,原審認事用法、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之自白」外,餘均引用第一審簡易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已和告訴人和解,請求從輕量刑等語(本院卷第83頁)。
三、駁回上訴之理由:㈠按量刑係法院就繫屬個案之犯罪所為之整體評價,為事實審
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之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偏執一端,或濫用其裁量權限,致明顯失出失入之情形,自不得任意指為不當或違法。
㈡原審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依刑法第57條各款規定,審酌
被告貪圖小利,一再於商場竊取商品,毫無守法觀念,實不宜輕縱,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各次所竊商品之數量及價值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竊盜罪共3罪,各量處有期徒刑3月、4月、5月,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之折算標準,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經核原審所為刑之宣告,並未逾法定刑範圍,或有何過輕或過重,或違反比例、公平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被告提起本件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及諭知較輕之宣告刑,經核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緩刑諭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經此偵、審教訓後,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且被告業與告訴人調解成立,有本院調解筆錄可憑,信被告經此科刑之教訓,已足資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被告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如主文所示緩刑期間,以啟自新。又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告訴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亦有明定。至被告目前雖尚未履行完畢上開調解筆錄所示和解金8萬元,然告訴人同意延長付款期限至民國115年8月11日(本院審理時當庭撥打電話詢問告訴人意見,本院卷第113、114頁),本院為確保被告於緩刑期間,能按承諾之賠償金額以及付款方式履行,以確實收緩刑之功效,爰依前揭規定,併諭知被告應於115年8月11日前給付告訴人8萬元。又被告如違反上開緩刑所定負擔之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之規定,得撤銷其宣告,附此敘明。
五、撤銷原判決關於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第38條之2第2項明定。查被告竊取附件附表所示之商品,雖屬犯罪所得,然被告業於上訴後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有前揭調解筆錄在卷可查。雖迄至本案宣判時,被告尚未支付和解金8萬元,業如前述,然衡酌上開調解筆錄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如被告未依約履行,告訴人得依法對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保障權益,故本院認倘就上開犯罪所得再予以沒收及追徵,實有過苛之虞,爰就被告此部分犯罪所得亦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原審未及審酌被告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之情形而就被告所為此部分犯行諭知犯罪所得沒收及追徵,有所不當。上訴意旨雖未指摘於此,然原審判決就此部分沒收既有未洽,仍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就原審判決關於沒收部分予以撤銷。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4條、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書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施胤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鄭燕璘法 官 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書記官 徐慧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附錄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528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潘依欣 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路000號(臺中○
○○○○○○○○)居臺南市○○區○○街00號3樓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7291、37295號、375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潘依欣犯竊盜罪,三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肆月、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被告貪圖小利,一再於商場竊取商品,毫無守法觀念,實不宜輕縱,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各次所竊商品之數量及價值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衡酌整體不法情節,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被告竊得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商品,核屬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建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7291號114年度偵字第37295號114年度偵字第37590號被 告 潘依欣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潘依欣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徒手竊取架上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得手後隨即離去。嗣經警據報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而查獲。
二、案經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潘依欣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張鈞堯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遭竊物品標籤34張、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45張、現場照片9張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涉3次竊盜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竊得如附表所示物品,為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之規定,宣告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檢 察 官 徐 書 翰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王 柔 驊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商品 數量 價值 1 114年7月1日17時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寶雅中正店 凱婷邃影光綻眼影盒 1盒 450元 2 E-HEART單面定型隱形雙眼皮貼膚色 132枚 180元 3 DUP長效假睫毛膠水黏著劑 1瓶 320元 4 MEKO韓系無痕假睫毛3對入 1個 229元 5 樂品美體腳正超輕量高鞋墊2.5CM 1個 109元 6 114年9月11日13時許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寶雅金華店 CKECK2CHECK玫瑰惡魔機 1個 1580元 7 SOLONE大藝術家玩色斜角細節刷 1支 250元 8 SOLONE榛果訂製一字型粉底刷 1支 250元 9 密緹彩色日拋隱形眼鏡10片裝小情歌 1個 449元 10 巴黎春天姬空氣瀏海造型髮片 1個 169元 11 漂浮小公仔鑰匙圈 1個 179元 12 HALAIFU豹紋無痕壓夾2入 1個 119元 13 113年11月13日13時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寶雅中正店 一定有酵酵素碇 1盒 499元 14 元易骨立讚EX 1盒 1980元 15 澳佳寶活性鈣 1瓶 350元 16 神秘魔幻糖果日拋10片裝 2件 598元 17 上山採藥黑頭毛穴面膜 1個 199元 18 MKUP零毛孔柔霧控油氣墊粉餅 1個 780元 19 MKUP精準極細不掉色眉筆 1支 350元 20 MKUP頂級白珍珠UV素顏霜 1瓶 780元 21 MEKO韓系無痕假睫毛3對 1盒 229元 22 J-LINXLIZ長效強力假睫毛膠水 1瓶 350元 23 雙菱彎剪 1支 59元 24 基本0束3入 1個 10元 25 洗顏髮帶麋鹿角 1個 99元 26 霧黑方形4號掛勾2入 1件 149元 27 飛利浦小清新掛燙機 1個 1090元 28 IAMOKAY功能筆記 1個 48元 29 IAMOKAY自填週計劃本 1個 76元 30 膚色梅型矽膠胸貼 1個 89元 31 凱蒂平口褲 1件 179元 32 貓咪三分袖背心 1件 139元 33 伊絲婷瞬效修護髮油 1瓶 329元 34 高效滲透護髮膜 1個 2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