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簡上字第309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辰瑋上列上訴人因被告侵占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5年2月25日115年度簡字第822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偵查案號:114年度偵字第9420號、113年度偵緝字第1865、1866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認為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之規定;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所列之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亦有明文。是管轄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受理簡易判決上訴案件,認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452條之情形者,應撤銷原判決,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
三、經查,被告吳辰瑋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原審於民國115年2月25日以簡易判決判處罪刑後,檢察官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被告嗣於115年6月7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之全戶戶籍資料在卷可憑,原審未及審酌上情,自屬無從維持,揆諸前揭說明,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鋕銘提起公訴,檢察官孫昱琦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玉熙
法 官 沈芳伃法 官 陳澤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睿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9420號113年度偵緝字第1865號113年度偵緝字第1866號被 告 吳辰瑋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辰瑋與林彥樺係朋友。吳辰瑋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19時,向林彥樺借用價值新台幣(下同)20,000元之PS5遊戲機1臺把玩,約定借用期間3天,林彥樺同意借用後,將上述PS5遊戲機交付吳辰瑋,詎吳辰瑋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將上開PS5遊戲機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於約定之返還日不歸還PS5遊戲機,經林彥樺多次催討,亦均回以PS5遊戲機借予北部網友無法及時歸還等語為由搪塞,屢屢拒不返還。
二、吳辰瑋於112年10月19日22時許,在臺南市夜店結識NGUYENHANHLINH(中名 阮幸零),雙方加入Instagram好友。吳辰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於112年10月21日17時許以Instagram傳訊向阮幸零借款3,000元。約同於翌日(10月22日)16時在吳辰瑋住處會合,共同搭車前往統一超商辰佳門市(臺南市○○區○○路0段00號),並由阮幸零提供其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金融卡,供吳辰瑋於10月22日16時26分至ATM自動櫃員機提領提款3,500元,原約定應由吳辰瑋取走3000元,其中500元則交給阮幸零。詎料吳辰瑋實際提領4,100元,交付阮幸零500元,其餘3600元逕自取走,且未交還提款卡予阮幸零,據為己有。旋於翌日(10月23日)11時許,以12,000元售予暱稱「康平街」之不詳詐欺集團,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搭乘不知情之譚柏林(另為不起訴處分)之車號000-0000號白牌計程車,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前拿取。嗣阮幸零因上開帳戶有詐騙被害人匯入款項(吳辰瑋此部分幫助詐欺洗錢另簽偵案辦理),為警調查,方知吳辰瑋已侵占其提款卡。
三、案經林彥樺、阮幸零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 證據名稱 證明事項 1 被告吳辰瑋承供述 被告吳辰瑋承認有拿取告訴人林彥樺PS5遊戲機未還,但否認侵占,辯稱告訴人林彥樺後來同意賣被告,但一時沒有錢買,又與告訴人相隔雲林、台南,所以才沒有付錢等語。 又當時向告訴人阮幸零借錢是是借3600元,後來賣給別人12000元等語。 2 告訴人林彥樺指訴 被告借用PS5遊戲機未還,且無返還意思,顯已侵占該遊戲機。 3 告訴人阮幸零指訴 被告要借3000元,卻領了4100元,拿走3600元,又提供帳戶予詐欺集團。 4 證人譚柏林陳述 伊為白牌計程車司機,他人叫車載客前往臺南市○○區○○路000號拿取物品,對於詐欺情節不知情等語。 5 被告吳辰瑋與告訴人林彥樺手機對話紀錄 被告侵占告訴人林彥樺遊戲機。 6 告訴人阮幸零手機上被告Meta帳號截圖 被告使用yu_20.23Instagram帳戶名稱與告訴人阮幸零通訊。 7 告訴人阮幸零郵局帳戶資金往來明細。 被告侵占告訴人帳戶提款卡後,售予詐欺集團作為收取贓款洗錢之用。 8 被告吳辰瑋交付告訴人阮幸零予不詳詐欺集團之監視錄影及擷取畫面 被告交予搭乘證人譚柏林所駕白牌計程車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二、核被告吳辰瑋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嫌。所犯二罪為數罪,請依法分論併罰。所占用PS5遊戲機為不法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0,000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3 日 檢 察 官 陳 鋕 銘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魏 郁 如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