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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簡上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簡上字第5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豪原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上訴(原起訴案號:114年度偵字第266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謝豪原如附表所示之財產應予扣押。

理 由

一、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扣押債權得以發扣押命令禁止向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向被告或第三人清償之方法為之。依本法所為之扣押,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不妨礙民事假扣押、假處分及終局執行之查封、扣押。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除以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者外,應經法官裁定,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2項、第5項、第6項、第133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謝豪原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簡字第4385號刑事判決判刑,檢察官提起上訴而由本院審理中,經查本案詐欺集團以假投資方式詐欺告訴人林詩芳,告訴人因而匯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至被告申設之臺灣銀行帳戶(下稱本件臺銀帳戶),該款項旋遭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網路操作方式,以被告之MAX虛擬貨幣帳戶購買虛擬貨幣,並將本件臺銀帳戶內款項,轉至已辦妥約定轉帳之虛擬貨幣扣款帳戶即遠東銀行帳戶內,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扣款,而告訴人匯款至本件臺銀帳戶之上開款項,於民國114年4月14日10時4分許及同日15時11分許,遭轉匯20萬元、99,000元至被告名下之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為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所屬入金之虛擬帳戶(下稱本件入金帳戶),上開轉匯之20萬元嗣經購買doge幣共37264點7顆,後遭內轉出至帳戶xxxb8790000000il.com,上開轉匯之99,000元則購買doge幣共18469點8顆而未轉出,僅將doge幣做幣別間之轉換賺取價差,由doge幣轉換為臺幣,再轉換為bnb幣及泰達幣,復經調閱被告之虛擬貨幣帳戶尚有餘額泰達幣334點00000000顆、bnb幣4點00000000顆,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4年11月5日桃警刑大四字第1140036292號函所附偵查報告1份可稽(見114年度上字第340號卷第5至8頁),且被告於前開MAX平台之本件入金帳戶,剩餘資產為10059點0000000元、USDT(即泰達幣)336點00000000顆(因利息收益機制而有增益)、bnb幣4點00000000顆,有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115年1月13日現代財富法字第1150000039號函1份可憑(見簡上卷第27頁),依上開偵查報告之分析比對,本件入金帳戶所剩資產可追溯與告訴人匯入之被害款項相關,而屬本案洗錢之財物,前揭本件入金帳戶之所剩資產有保全判決確定後沒收與追徵之需要,故被告如附表所示之財產應予扣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1第1項、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黃鏡芳

法 官 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瓊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附表:

受扣押人、交易所名稱、帳號 謝豪原名下之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為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所屬入金之虛擬帳戶內之剩餘資產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裁判日期:2026-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