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簡附民字第130號原 告 周嘉偉被 告 陳寳加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5年度簡字第128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本院以115年度簡字第1287號案件審理,業於民國115年5月22日判決,且目前尚無當事人提起上訴,此有上開判決、本院收文收狀資料、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各1份附於上開卷宗可稽。原告於115年6月11日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其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所蓋本院收文戳章為憑。揆諸上開條文規定,本件起訴不合法,自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王若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