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簡附民字第24號原 告 林建富被 告 林虹佑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本院115年度簡字第34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5年度簡字第348號被告林虹佑因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林政斌法 官 謝 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怡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