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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簡附民字第 20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簡附民字第208號原 告 王嚴漢被 告 蔡承叡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訴字第2052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揭規定,爰將本案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如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