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簡附民字第38號原 告 黃雅纓被 告 蔡俊欽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五年度簡字第五八一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雅文
法 官 周宛瑩法 官 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憶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