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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簡附民字第 4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簡附民字第49號原 告 黃映潔被 告 吳柏志上列被告因家暴毀損案件(本院115年度簡字第2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潘明彥法 官 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冠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