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簡附民字第9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代 表 人 黃莉莉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蔡孟家律師郭奕賢律師被 告 李東傑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本院115年度易字第10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李東傑被訴竊佔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1日以115年度易字第104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 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周怡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