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141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古龍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4865號、115年度偵字第2667、55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古龍昌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價值合計欄記載:「486元」,應更正為:「451元」,附表三編號4商品名稱欄記載:「康貝特200EX能量飲料」,應更正為:「康貝特200P EX能量飲料」,附表三價值合計欄記載:
「16元」,應更正為:「161元」,證據清單編號5記載:「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34張」,應更正為:「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32張」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古龍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先後8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時間有異,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非無謀生能力之人,自民國92年迄今已有多次竊盜前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素行極為不佳,詎不知悔改,猶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仍一再至超商竊取商品供己食用,造成告訴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且危害社會治安,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然未賠償告訴人之損害,兼衡其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且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被告因本案竊得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商品,均係其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亦未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於其各犯行項下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上開沒收部分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之規定,併執行之。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婉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怡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及沒收 1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1 古龍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茶葉蛋貳顆及麥芽牛奶壹罐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2 古龍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麵包壹個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3 古龍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吐司壹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4 古龍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咖啡壹罐及麵包壹個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5 古龍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咖啡壹瓶及汽水壹瓶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6 古龍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21plus桃木燻雞胸貳片及晨光吐司壹包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 古龍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日本蜜桃蘋果切片壹袋及Ice Walker冰塊壹包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㈢附表三 古龍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極上鮭魚鮭魚卵飯糰壹個、金蘋果蘋果牛奶貳罐、舒味恩萊姆口味氣泡水壹罐及康貝特200P EX能量飲料壹罐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4865號115年度偵字第2667號115年度偵字第5505號被 告 古龍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古龍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下列時、地,為如下之犯行:
㈠於民國114年8月15日至114年8月29日間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
時間,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本案機車)抵達位於臺南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新興運門市後,徒手竊取店內架上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商品,並於得手後逕自騎乘本案機車離去現場。嗣經該店店長A02發覺商品遭竊而報警處理,經警方調閱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㈡於114年11月1日21時12分,騎乘本案機車抵達位於臺南市○○
區○○路000○0號之統一超商鑫永康門市後,徒手竊取店內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商品,並於得手後逕自騎乘本案機車離去現場。嗣經該店店長A03發覺商品遭竊而報警處理,經警方調閱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㈢於114年12月7日13時26分許,騎乘本案機車抵達位於臺南市○
○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素心門市後,徒手竊取店內架上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商品,並於得手後逕自騎乘本案機車離去現場。嗣經該店店長A04發覺商品遭竊而報警處理,經警方調閱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A02、A03、A04分別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古龍昌於警詢中之供述 被告有於附表、 所示時、地,徒手竊取店內商品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A02於警詢中之證述 告訴人A02所經營之統一超商新興運門市,經盤點後有損失如附表一所示商品之事實。 3 證人即告訴人A03於警詢中之證述 告訴人A03所經營之統一超商鑫永康門市,經盤點後有損失如附表二所示商品之事實。 4 證人即告訴人A04於警詢中之證述 告訴人A04所經營之統一超商素心門市,經盤點後有損失如附表三所示商品之事實。 5 犯罪事實一、㈠部分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34張 被告有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時、地拿取架上商品,且並未付款之事實。 6 被告到場之現場照片1張 被告於114年8月31日到場時所穿著之軍綠色外套,與前開編號5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中之人所穿著外套相符之事實。 7 犯罪事實一、㈡部分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8張 被告有於犯罪事實一、㈡所示時、地拿取架上商品,且並未付款之事實。 8 犯罪事實一、㈢部分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6張 被告有於犯罪事實一、㈢所示時、地拿取架上商品,且並未付款之事實。
二、核被告就附表一各編號、犯罪事實一、㈡及犯罪事實一、㈢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其所犯上開各罪間,犯罪時間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未扣案、如附表一至附表三各編號所示遭竊商品,均為被告本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檢 察 官 邱 瀞 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李 美 惠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一:
編號 時間(民國) 商品名稱 數量及單位 價值(新臺幣) 1 114年8月15日 7時7分許 茶葉蛋 2顆 20元 (每顆10元) 麥芽牛奶 1罐 42元 2 114年8月19日 7時4分許 麵包 1個 39元 3 114年8月20日 7時11分許 吐司 1包 58元 4 114年8月26日 6時52分許 咖啡 1罐 35元 麵包 1個 39元 5 114年8月27日 6時54分許 咖啡 1瓶 35元 汽水 1瓶 35元 6 114年8月29日 7時33分許 21plus桃木燻雞胸 2片 118元 (每片59元) 晨光吐司 1包 30元 合計:486元
附表二: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及單位 價值(新臺幣) 1 日本蜜桃蘋果切片 1袋 65元 2 Ice Walker冰塊 1包 25元 合計:90元
附表三: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及單位 價值(新臺幣) 1 新極上鮭魚鮭魚卵飯糰 1個 55元 2 金蘋果蘋果牛奶 2罐 36元 (每罐18元) 3 舒味恩萊姆口味氣泡水 1罐 35元 4 康貝特200EX能量飲料 1罐 35元 合計: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