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153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哲緯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4923號),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A03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及證據並所犯法條一之記載(詳附件),並補充證據「被告A03於本院審理時自白」。
二、論罪科刑:
(一)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係依被告之行為對被害人造成影響之輕重而為不同規範,若被告所為已使被害人生理或心理上感到痛苦畏懼,即可謂係對被害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行為,反之若尚未達此程度,僅使被害人產生生理、心理上之不快不安,則僅為騷擾定義之規範範疇。查被告所為起訴書犯罪事實所載犯行,係在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對被害人A02為通信、騷擾等,造成被害人之不快不安等情,應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範疇,起訴書主張被告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云云,應屬有誤,本院自予敘明之,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與同條第2款,僅係同條款項間犯罪形態之不同,其所涉罪名並無二致,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併此指明。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二)審酌被告與被害人前為夫妻,竟不思理性方式解決紛爭,竟無視於保護令所表彰之國家公權力及對被害人之保護作用,衝動以起訴書所載方式違反保護令之內容,殊為不該;然考量被告犯後於本院中終坦承犯行,但因被害人無調解意願故未成立調解之犯後態度,暨參酌被害人量刑之意見(易字卷第25頁)、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狀況(易字第26頁)、無前科之素行(見卷附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高振瑋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慧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沈芳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薛雯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論罪條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34923號起訴書。
犯罪事實
一、A03與A02為夫妻關係,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A03前對A02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民國114年5月28日以114年度家護字第639號裁定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保護令內容命A03不得對A02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且不得直接或間接對A02為騷擾之行為,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詎A03明知上開保護令內容,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14年8月23日23時12分許,在其位於臺南市○○區○○○街00號住處,使用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傳送「女兒說小琉球的貝殼在妳男朋友車上她坐的位置那邊」、「照片啥的我都有了」、「連接吻影片都有喔^_^」、「笑得很開心呢」、「還同進同出呢!」、「你可以繼續否認沒關係的!我不介意!剛剛還想跟他說聲辛苦了,還麻煩他接送我女兒」等訊息,及A02與其他男子碰面之偷拍影像畫面2張予A02,以此方式對A02實施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而違反前揭通常保護令裁定。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編號 證 據 清 單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A03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A03坦承有傳送上開訊息及偷拍影像畫面給被害人A02,然辯稱:我沒有騷擾被害人,偷拍影像畫面跟影片來源,是在我家的信箱收到USB,我不知道是誰放的,我只是希望被害人撤回妨害家庭的告訴等語。 2 被害人A02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被告A03與被害人A02之LINE對話截圖2張、偷拍影像畫面2張 3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護字第639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保護令核發、家庭暴力通報表各1份、保護令執行3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執行保護令權益告知單、家庭暴力相對人查訪及約制告誡紀錄表、家庭暴力被害人關懷訪視表、家庭暴力案件加害人告誡約制書各1份 證明左列保護令裁定命被告不得對被害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及被告已於114年6月2日知悉該保護令內容之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