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154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界勤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95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黃界勤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證據並增列:告訴人A02之郭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見警卷第17頁)。
二、核被告黃界勤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傷害罪處斷。爰審酌被告於告訴人依法執行職務時,竟徒手攻擊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如附件所載傷害,甚有可責;兼衡被告之素行(詳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智識程度、職業、經濟狀況(詳警卷第3頁),暨其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若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9594號被 告 黃界勤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界勤於民國115年2月23日11時11分許,將車號000–HBX號機車違規停放在臺南市安平區國平路591巷與育平九街246巷之交岔路口處,適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員警A02執行巡邏勤務發現上情,遂趨前盤查,發現黃界勤未領有適格駕駛執照,A02告知依法令應掣單並當場將其車輛移置保管,詎黃界勤竟情緒失控,發動引擎欲離開現場,A02見狀伸手制止,黃界勤隨後基於妨害公務、傷害之犯意,徒手攻擊A02,致A02受有頸部扭傷、上背痛、右肘、雙膝擦挫傷之傷害,而當場施以強暴。嗣支援警力到場,將黃界勤加以逮捕。
二、案經A02告訴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黃界勤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A02於警詢之指訴。
(三)員警職務報告1件。
(四)現場錄影光碟暨翻拍照片。
二、核被告黃界勤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嫌、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檢 察 官 吳 毓 靈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 信 樺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