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169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169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萬選

穆首都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49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4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一萬四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A05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一萬六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被告2人因貪圖報酬,由被告A05介紹,被告A04負責施工方式,共同為吳尚哲更改電錶,使電表計度少於實際用電度數,詐得短繳電費之利益,所為至屬不該,惟念其2人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佳,而台電公司所受之電費損失,吳尚哲業已清償完畢,台電公司表示並無再向被告2人追償之必要,因而與被告2人無條件調解成立,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兼衡被告2人之年紀、所獲不法利益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A04、A05於本案所獲報酬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萬4000元、1萬6000元,核屬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建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4977號被 告 A04

A05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4、A05為節省吳尚哲(吳尚哲所涉詐欺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34973號為緩起訴處分)位於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房屋之用電支出,竟共同意圖為他人不法之利益,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5年間某日,先由A05介紹A04予吳尚哲認識,再由A04將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電公司)裝設於上開房屋之電錶2顆(電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以電源線接到電錶外殼鐵圈方式使電錶計量失準,致臺電公司計算電量短少4萬6185度、4萬4562度,共損失新臺幣(下同)19萬7302元及19萬369元,以此方法為他人詐得少繳電費之不法利益,足生損害於臺電公司,A04因而獲得1萬4000元之報酬,A05則從中獲利1萬6000元。嗣經臺電公司稽查人員於113年3月18日前往上址稽查,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電公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4、A05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吳尚哲、告訴代理人吳慶祥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臺電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追償電費計算單各2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A04、A05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等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A04、A0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被告A04、A05就本件詐欺得利犯嫌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末被告A04獲得之1萬4000元報酬、A05從中獲利之1萬6000元,分為被告A04、A05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之規定,宣告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9 日 檢 察 官 徐 書 翰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王 柔 驊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6-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