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173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周立順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82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3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及證據並所犯法條一之記載(詳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A03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二)審酌被告與告訴人A02為姊弟關係,竟無視於保護令所表彰之國家公權力及對被害人之保護作用,衝動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方式違反保護令之內容,殊為不該;然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暨參酌告訴人量刑之意見(簡字卷第15頁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被告於警詢中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狀況(警卷第5頁)、前科素行(見卷附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郭育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沈芳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薛雯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論罪條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度偵字第828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犯罪事實
一、A03為A02之胞弟,因A03前對A02實施家庭暴力行為,A02因而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聲請民事通常保護令獲准。A03明知臺南地院業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以114年度家護字第1618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其不得對A02:㈠實施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㈡為騷擾之行為,且上開裁定已於115年1月3日由A03簽收而令其知悉內容。詎A03竟仍基於違反前開保護令之犯意,自115年1月28日16時至22時許,持續撥打25通LINE通話予A02,復於29日20時26分許,前往A02位於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之住處連續按門鈴及撥打LINE通話數次,並傳送「姐,對不起,我真的被打到受不了了,我被抓到」、「姐,能不能開門,真的對不起,我實在沒辦法了」、「拜託開門一下」、「跑了也沒用,真的是被抓到了」、「求求你們救我,我真的會死」等文字訊息予A02,以此等方式騷擾A02並違反上開保護令裁定。案經A02報警處理,警方到場以現行犯逮捕A03而悉上情。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3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A02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護字第0000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影本、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執行保護令權益告知單各1份、監視器影像截圖9張、對話紀錄截圖11張等附卷可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違反保護令犯嫌洵堪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