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176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176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偉豪

王雅玲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3594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115年度訴字第1260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林偉豪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雅玲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元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記載:「覓境養生館」,均應更正為:「覓境養生會館」,犯罪事實一、第1行記載:「林偉豪」後贅載:「為址設」應予刪除,倒數第1行記載:「始悉上情。」後贅載:「始悉上情。」應予刪除;及就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林偉豪、王雅玲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見本院訴字卷第45頁)」,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偉豪、王雅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圖利容留猥褻罪。其等媒介後又實施容留之行為,媒介之低度行為,應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2人就本案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爰審酌被告2人不思以正途營利,竟媒介及容留女子與男客為猥褻行為而賺取金錢,實非可取,並考量被告2人之前科素行、犯罪情節及分工,犯後於本院已坦認犯行,兼衡其等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訴字卷第46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新臺幣(下同)1,300元,為被告2人本案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婉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怡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33594號被 告 林偉豪

王雅玲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偉豪為址設為址設臺南市○○區○○○路000號「覓境養生館」之負責人,王雅玲則為現場櫃檯人員,負責收取顧客消費費用、引導顧客上樓、處理顧客預約時間等業務。林偉豪、王雅玲共同意圖營利,基於媒介、容留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4年7月14日20時11分許,在該址養生館內,媒介成年女子蔡子玄為男客陳秉暘從事按摩生殖器至射精(俗稱半套、打手槍)之猥褻行為,並由蔡子玄向陳秉暘收取新臺幣(下同)1,300元,覓境養生館可分得其中450元,蔡子玄則分得其中850元,王雅玲則可領取月薪3萬2,000元,以此方式營利。嗣經警於114年7月14日20時42分許至「覓境養生館」執行臨檢,當場查扣沾有精液之衛生紙、現金1,300元,始悉上情。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林偉豪於警詢時之供述 坦承其為覓境養生館負責人,消費模式為一節90分鐘1300元,其約1、2周會至養生館收款之事實。 2 被告王雅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其負責聯繫客人、小姐時間,並負責向小姐收取款項,亦負責回復通訊軟體LINE預約訊息之事實。 3 證人蔡子玄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其在覓境養生館之編號為777號,其並未加收金額,主動替客人打手槍之事實。 4 證人陳秉暘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其先在GOOGLE搜尋覓境養生館後,使用通訊軟體LINE預約,養生館有傳送多張小姐照片供其挑選,其進入養生館後,證人蔡子玄並無加收金額,即替其打手槍之事實。 5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員警密錄器影像截圖4張 證明員警於114年7月14日在覓境養生館,扣得沾有精液之衛生紙之事實。 6 監視器畫面截圖4張 證明證人陳秉暘於114年7月14日20時11分許進入養生館,並於20時42分許離開養生館之事實。 7 現場照片10張 證明覓境養生館包廂內有監視器畫面可查看養生館外狀況之事實。 8 覓境養生館臉書頁面截圖、Instagram頁面截圖、THREADS頁面截圖、養生館網站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證明覓境養生館主打「多位20多歲台灣年輕優質正妹兼職」、「提供各項多元化服務」,並上傳多名女子照片供客人挑選之事實。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罪嫌。被告2人所為媒介之低度行為,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另覓境養生館收取之1,300元為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宣告沒收,並於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檢 察 官 鄭 愷 昕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鍾 依 如(本院按下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裁判日期:2026-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