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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18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18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宜婷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89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2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被告自民國114年7月30日起至同年8月16日為止,多次以LINE通訊軟體下注賭博,其各次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且侵害同一社會法益,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㈡、量刑: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獲取生活所需,竟以賭博方式貪圖不法利益,助長賭博風氣,間接敗壞社會風氣,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並無前科紀錄,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兼衡其賭博之期間及金額之多寡,暨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㈢、沒收:綜觀卷內並無證據資料可證明被告有因本案犯行而實際獲有利益,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尚無從諭知沒收或追徵其價額,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本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如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 份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8944號被 告 A02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2基於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之犯意,自民國114年7月30日起至114年8月16日止,在臺南市○○區○○○0○0號住所處,以其手機連接網際網路並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姊姊」之人投注簽賭,賭博方式係以A02擇定特定號碼之方式下注,再與臺灣彩券股份有限公司於每週一至週六開獎之「今彩539」號碼核對,凡簽注號碼與當期開獎號碼相同,可依賠率獲得彩金,如未簽中,則由「姊姊」贏得賭資,以此方式與「姊姊」對賭,以此不確定之或然率決定財物之得失。嗣經警另案查扣之電磁紀錄,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2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坦承不諱(六分局南市警六偵字第1140548228號卷第3-6頁,本署114偵28944第13-14頁),並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聲搜字第001507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被告與「姊姊」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32張等資料在卷可稽(六分局南市警六偵字第1140548228號卷第7、9-11、12、13、15-46頁)。足證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㈠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嫌。

㈡罪數:被告於上開期間內,先後多次透過LINE通訊軟體下注

簽賭之行為,係基於單一之賭博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執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以接續犯予以評價而僅論以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7 日 檢 察 官 劉 修 言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 立 偉附錄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5 萬元以下罰金。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犯第 1 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裁判案由:賭博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