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19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得全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400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楊得全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楊得全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㈡、爰審酌被告拾獲他人遺失之APPLE藍芽耳機1個,竟侵占入己,法治觀念實有偏差,兼衡其無任何犯罪前科,素行尚可(詳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職業工、五專畢業之教育程度、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所撿拾之藍芽耳機已返還告訴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楊尉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意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