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103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勝凱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66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3犯誹謗罪,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A03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社區公共空間,指摘足以減損一般人對告訴人A02社會評價之事,侵害告訴人之人格法益,所為實有不該。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有和解意願,然迄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未獲得告訴人原諒。參以被告之品行(見法院前案紀錄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與告訴人之關係、犯罪時所受之刺激、所生之危害。兼衡被告於警詢、偵查中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五、本案經檢察官郭書鳴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冠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6677號被 告 A03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先前在臺南市○區○○街0巷00號「世紀之門住宅大樓」社區擔任游泳池救生員,與社區住戶A02相處不睦,竟基於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13年9月17日15時25分許,在上址地下1樓游泳池烤箱外,對A02及在場不特定人,大聲揚言稱:A02有愛滋病等語,以此方式詆毀A02之名譽。
二、案經A02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A03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自白。
(二)告訴人A02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
(三)證人洪遵豐於警詢之證述。
二、按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是行為人所為言論若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即使能證明其為真實,或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參照),仍無法解免其刑責。而行為人指摘傳述關於他人之事項,究屬「私德」或「與公共利益有關者」,應就事實之內容、性質及被害人之職業、身分或社會地位等,以健全之社會觀念,客觀予以判斷,若參酌刑法第310條第3項阻卻違法事由係為保障「言論自由」一定範圍之活動空間,並擴大健全民主社會所仰賴之公眾對於公共事務所為活潑及多樣性的討論範圍之立法本旨,則「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項,應可再細部由「人」及「事」此二觀點為評斷。查本件被告倘為公共利益著想,有意詢問告訴人是否有染上愛滋病,大可選擇私下、於密閉空間中詢問,其竟捨此不為,而選擇在公開場合,對在場不特定人,大聲揚言稱:告訴人有愛滋病等語,顯見被告主觀上有散布於眾而損害告訴人名譽之誹謗故意至為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檢 察 官 郭 書 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楊 娟 娟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