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104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蘇武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33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蘇武進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竊得之水伍拾公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蘇武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㈡爰以被告之行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自家亦有水可使用,
竟貪圖不法利益,逕自開啟隔鄰水龍頭將水注入鍋子、水桶方式竊取隔鄰用水,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值可議,以及其犯罪手段、目的、動機、所竊取財物數量及價值,暨其坦承犯行,惟未有賠償告訴人損害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於警詢自述之智識程度、工作、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㈠被告竊得之用水約50公升,該犯罪所得並未歸還告訴人,為
避免被告保有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另被告行竊時用以盛裝本案用水之大鍋子、水桶,固係供被
告犯罪所用之物,惟上開物品並未扣案,且為市面上容易購得之物品,單獨存在亦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倘予沒收及追徵,除另使刑事執行程序開啟之外,對於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罪責評價並無影響,復不妨礙被告刑度之評價,對於沒收制度所欲達成或附隨之社會防衛亦無任何助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是本院認無沒收及追徵之必要,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六、本案經檢察官李政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3308號被 告 蘇武進 男 7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武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4年10月25日15時9分許至15時11分許間,在臺南市○○區○○路0000號前,竊取A02該址房屋之用水約50公升。經A02查看監視器錄影畫面後查悉上情。
二、案經A02告訴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蘇武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A02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
㈢證人林水龍於警詢及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
㈣告訴人住處現場照片。
㈤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水費通知單翻拍照片。
㈥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被告所竊得之用水50公升,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至告訴及報告意旨認被告於114年5月21日至7月18日間,另有竊取不詳數量之用水,致告訴人上址用水量暴增等語。然查,被告此部分犯行,除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8月份水費通知單上之應繳金額、用水量較其他月份為高外,別無其他證據足證告訴人所述為真,是此部分除告訴人之單一證述外,卷內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涉有此部分犯行,尚難逕為不利被告之認定。然此部分如成立犯罪,因與前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具有接續犯之法律上一罪關係,而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 日
檢 察 官 李 政 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 柏 軒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