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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123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123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潘垛䔉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27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邱潘垛䔉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車牌號碼「BVH-6828」號偽造車牌貳面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212條之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係以所偽造、變造

者為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為客體。所謂「特許證」係指特許特定人從事某特定業務或享有一定權利之證書,例如專利證書、專賣憑證、汽車牌照等(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91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扣案偽造車牌2面,即屬偽造之特種文書。

㈡被告邱潘垛䔉駕駛懸掛扣案偽造車牌之車輛行駛於道路上,即

係對該偽造之汽車牌照有所主張,應屬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㈢被告取得扣案偽造車牌2面後,復持以懸掛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㈣被告於民國114年8月間某日至為警查獲時止,多次駕駛懸掛

扣案偽造車牌之A車上路,而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舉,係基於單一決意而為,且所侵害之法益相同,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名下車輛之車牌已

遭註銷,竟購買本案偽造車牌懸掛後駕駛上路,將本案偽造車牌充作真正使用而行使之,對監理機關管理車牌之正確性造成危害,且被告於113年間,業因購買偽造車牌懸掛在相同車輛上,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4075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竟又以相同方式再犯本案,顯係知法犯法,所為實無足取;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並審酌本案未見被告以上開車輛從事其他犯罪行為乙節;暨被告於警詢時所陳述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素行(因涉及個人隱私,故不揭露,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本文定有明文。查扣案之本案偽造車牌2面,為被告所有,且係供被告為本案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行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認定如前,爰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琨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 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周怡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2755號被 告 邱潘垛䔉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潘垛䔉因其名下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案車輛)之車牌遭註銷,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14年8月間某日,自蝦皮網站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買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以下合稱本案車牌)後,將取得之本案車牌懸掛在其使用之本案車輛前、後,以此方式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管理車輛之正確性。嗣本案車輛因故遭民眾檢舉,經員警於114年10月30日18時許,至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號後方停車場處,發覺本案車牌之車牌號碼已於112年10月13日車牌遺損換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潘垛䔉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份、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8張、本案車輛照片2張、本案車牌照片1張附卷可參,且有本案車牌2面扣案可佐,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扣案之本案車牌2面,係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之用,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檢 察 官 陳 琨 智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 湛 繹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2026-03-27